【公告】115 年度「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」

115 年度「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」

本計畫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教育部主辦,旨在鼓勵 22 至 45 歲青年結合在地特色與公有空間,提出具備永續、公益與共好精神的行動方案。

一、 計畫基本資訊

  • 主辦單位: 國家發展委員會
  • 獎勵金額: 每案最高新臺幣 35 萬元
  • 執行期程: 核定日起至 115 年 11 月 6 日止
  • 申請期限: 即日起至 115 年 1 月 12 日中午 12 時止
  • 申請方式: 採線上報名 點此進入報名網址

二、 申請資格與限制

1. 對象單位

依我國法令登記之公司、行號、全國性社會團體、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人(不含外國公司分公司)。

2. 人員規定

  • 計畫主持人: 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,年齡為 22 至 45 歲(民國 69 年 1 月 13 日至 93 年 1 月 12 日間出生者)。
  • 團隊成員: 含主持人總人數不得超過 4 人,成員皆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且專職服務於申請單位。

3. 排他條款

  • 執行期間不得重複請領國發會其他地方創生補助。
  • 曾獲得「青年培力工作站」或本計畫獎補助之單位與主持人,不得再次申請。

三、 徵件類型與內容

類型 核心內容說明
風土物產 以開發或創新地方特色產品為媒介,結案前應呈現具體商品成果。
創生體驗 發展旅遊、教育或文化體驗服務,結案前應呈現體驗設計試做或落實成果。
場域經營 以公有或國營事業空間為據點(須檢附使用證明),發展永續經營事業。

四、 審查與撥款方式

  • 審查面向: 可行性 (30%)、永續性 (35%)、創新性 (35%)。
  • 名額限制: 考量區域均衡,每直轄市、縣(市)獎勵單位以不超過 6 隊為原則。

撥款進度

  1. 第一期款: 計畫核定後撥付 70%(最高 24.5 萬元)。
  2. 第二期款: 完成結案程序後撥付 30%(最高 10.5 萬元)。

五、 申請應備文件

  • 申請計畫書: 以 10 頁為原則,總頁數 20 頁內。
  • 服務證明: 包含成員一覽表、身分證影本、在職證明。
  • 資格證明: 申請單位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。
  • 場域證明: 申請「場域經營組」者需附公有空間租約或合作意向書。
  • 承諾書與同意書: 包含執行承諾書、個資同意書。
  • 利益迴避揭露表: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需據實申報。

六、 獲獎單位配合義務(違規將扣款)

受獎勵單位須參與以下活動,否則將從獎勵金中扣減費用:

  • 訪視輔導: 至少 1 次(未參與扣 2 萬)。
  • 參訪活動: 至少 1 場次(未參與扣 2 萬)。
  • 交流培力: 至少 2 場次(每缺 1 場扣 1 萬)。
  • 成果發表會暨市集: 主持人須親自簡報(未參與將視為未完成計畫,扣除全數第二期款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