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 年度「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」
本計畫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教育部主辦,旨在鼓勵 22 至 45 歲青年結合在地特色與公有空間,提出具備永續、公益與共好精神的行動方案。
一、 計畫基本資訊
- 主辦單位: 國家發展委員會
- 獎勵金額: 每案最高新臺幣 35 萬元
- 執行期程: 核定日起至 115 年 11 月 6 日止
- 申請期限: 即日起至 115 年 1 月 12 日中午 12 時止
- 申請方式: 採線上報名 點此進入報名網址
二、 申請資格與限制
1. 對象單位
依我國法令登記之公司、行號、全國性社會團體、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人(不含外國公司分公司)。
2. 人員規定
- 計畫主持人: 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,年齡為 22 至 45 歲(民國 69 年 1 月 13 日至 93 年 1 月 12 日間出生者)。
- 團隊成員: 含主持人總人數不得超過 4 人,成員皆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且專職服務於申請單位。
3. 排他條款
- 執行期間不得重複請領國發會其他地方創生補助。
- 曾獲得「青年培力工作站」或本計畫獎補助之單位與主持人,不得再次申請。
三、 徵件類型與內容
| 類型 |
核心內容說明 |
| 風土物產 |
以開發或創新地方特色產品為媒介,結案前應呈現具體商品成果。 |
| 創生體驗 |
發展旅遊、教育或文化體驗服務,結案前應呈現體驗設計試做或落實成果。 |
| 場域經營 |
以公有或國營事業空間為據點(須檢附使用證明),發展永續經營事業。 |
四、 審查與撥款方式
- 審查面向: 可行性 (30%)、永續性 (35%)、創新性 (35%)。
- 名額限制: 考量區域均衡,每直轄市、縣(市)獎勵單位以不超過 6 隊為原則。
撥款進度
- 第一期款: 計畫核定後撥付 70%(最高 24.5 萬元)。
- 第二期款: 完成結案程序後撥付 30%(最高 10.5 萬元)。
五、 申請應備文件
- 申請計畫書: 以 10 頁為原則,總頁數 20 頁內。
- 服務證明: 包含成員一覽表、身分證影本、在職證明。
- 資格證明: 申請單位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。
- 場域證明: 申請「場域經營組」者需附公有空間租約或合作意向書。
- 承諾書與同意書: 包含執行承諾書、個資同意書。
- 利益迴避揭露表: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需據實申報。
六、 獲獎單位配合義務(違規將扣款)
受獎勵單位須參與以下活動,否則將從獎勵金中扣減費用:
- 訪視輔導: 至少 1 次(未參與扣 2 萬)。
- 參訪活動: 至少 1 場次(未參與扣 2 萬)。
- 交流培力: 至少 2 場次(每缺 1 場扣 1 萬)。
- 成果發表會暨市集: 主持人須親自簡報(未參與將視為未完成計畫,扣除全數第二期款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