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公告】115年教育部第十三屆藝術教育貢獻獎推薦與作業要點
115年教育部第十三屆藝術教育貢獻獎推薦與作業要點
一、 獎項類別與表揚對象
本獎項旨在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。
1. 團體獎項
- 績優學校獎: 包含大專、高中、國中及國小組。表揚建構藝術教育支持系統、發展藝術社團、推動相關計畫具有績效之學校。
- 績優團體獎: 表揚推展藝術教育活動、培育人才、推動地方藝文特色或贊助學校藝文活動具有重大貢獻之機關(構)及團體。
2. 個人獎項
- 教學傑出獎: 針對藝術教育教學(如創新課程、教材教案開發)、研究或培養專業人才有卓越表現者。
- 活動奉獻獎: 針對推展藝術教育活動、行政規劃、培訓志工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。
- 終身成就獎: 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推展,或在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有重大貢獻者。
二、 獎勵名額與方式
1. 獎勵名額(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)
| 獎項 | 組別 | 名額限制 |
|---|---|---|
| 績優學校獎 | 大專組 2 所、高中組 4 所、國中組 6 所、國小組 12 所 | 共 24 所 |
| 績優團體獎 | - | 4 個 |
| 教學傑出獎 | - | 6 名 |
| 活動奉獻獎 | - | 5 名 |
| 終身成就獎 | - | 2 名 |
2. 獎勵方式
- 獲獎者將獲頒獎座一式及獎狀一紙。
- 獲獎團體及個人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獎。
三、 推薦與送件流程
1. 重要時程
- 申請截止: 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。
- 初選完成: 各主管機關於 6 月 30 日前報教育部決選。
- 決選完成: 每年 9 月 30 日前辦理完成。
2. 送件管道
- 中央機關主管之單位: 國立學校、全國性團體等,請將書面資料送至「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」。
- 地方政府主管之單位: 縣市立學校、依法設立之團體,向所在地之「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」申請初選。
- 教育部國教署主管學校: 逕送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」。
四、 填表與格式規範
為利彙整及評審,申請表件需嚴格遵守以下格式:
- 字體與行距: 使用 新細明體,字級 12,行距固定行高 25pt。
- 頁數限制: 全表(含審核意見與印信欄位)至多 10 頁,一律使用 A4 紙張。
- 內容限制:
- 主標題:第 三人稱撰寫,15 字為限。
- 內文簡介:400 字為限。
- 具體事蹟:依時序分點條列,至多 10 點,總字數 600 字為限。
- 圖片限制: 表格內請勿插入圖片以保持完整。
五、 佐證資料與照片上傳
所有完整佐證資料(如獎狀、教材、報導、影像等)需以電子檔上傳至專屬網站:http://web.arte.gov.tw/aecp/
照片規格要求:
- 團體獎項: 提供團體或活動照片 10 張。
- 個人獎項: 提供近半年「正面生活照」1 張及「與學生互動照片」9 張。
- 技術規格: 解析度至少 300dpi,大小 1Mb 以上為佳,建議以橫式為主。
六、 聯絡資訊
如有填表疑義,可洽詢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:
- 聯絡人:林小姐
- 電話:02-2311-0574 轉分機 120

